【內地疫情】葫蘆島返天津後未報備 該確診病例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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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02/13 21:51

最後更新: 2022/02/1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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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週六(12日)新增1宗本土確診,該病例為葫蘆島返津人士,週日該確診者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天津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據央視新聞報道,根據目前公安機關掌握的線索,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週日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週六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陽性感染者王某某進行立案偵查。

8日,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佈排查重點地區增加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自1月29日起,抵津前14日內具有綏中縣旅居史人員,實施抵津後14天居家集中管理。

返津後未報備隔離

報道指,王某某於本月6日由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返津,始終未向社區及工作單位進行報備。9日王某某出現頭暈、乏力等症狀。後兩日,王某某仍然外出到飯店、超市、藥店等公共場所。

週五晚20時,西青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根據大數據排查發現該人後遂納入居家隔離管理。週六7時,王某某新冠病毒核酸結果為陽性,並被轉運至定點醫院診治。

報道指,王某某在明知其來自疫區且自身出現新冠肺炎症狀的情況下,應當主動向社區和工作單位報備而未報備,仍然多次出入公共場所,造成疫情傳播的重大隱患,導致全市進行大規模人員隔離及核酸篩查,後果嚴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第一款之規定,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審,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查,2020年2月10日,「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對妨害疫情防控措施行為的刑法定性以及處罰路徑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將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納入了傳染病防治罪的調整範圍,至此,中國《刑法》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正式被激活。

根據刑法第33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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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袁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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