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 山東高法文章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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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01/02 19:37

最後更新: 2022/01/0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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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傳媒報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周日(2日)發布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引發爭議。據報文章之後已被刪除。

「山東高法」刊出的文章指出,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

不長期共住 不能要求離婚?文章已刪

文章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指「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文章續稱,「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又指「你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屬於『同居』」。

澎湃新聞指出,這已不是該文首次出現在網上,至少早在去年1月,就已有類似微信公眾號文章在網上流傳,後被頻繁轉載、引述、改寫。

律師斥「荒謬」

中新社引述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表示,該文章表述不太嚴謹。

他指出,嚴謹來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於嚴重的出軌行為,是法定的離婚條件和損害賠償條件,但僅有一般出軌也並非不能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也並不必然駁回離婚請求,而是要結合案情,綜合判斷是否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法院認為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亦應當准予離婚。

他認為,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僅是觀點性文章,不能超越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成為裁判依據。

資深婚姻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信金國,也曾發文駁斥文章「荒謬」,並指就算沒有出軌行為,哪怕夫妻雙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否判決准予離婚,需要經過法院進一步審理。

責任編輯:林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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