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子偷割韭菜賣8元獲刑半年 法院:多次行竊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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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11/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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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靈川法院法治傳播平台」的消息,近日,廣東桂林靈川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一男子三次盜割公路旁韭菜地裡的韭菜,售賣後總共獲利8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這一刑期在網絡上引起爭議,不少人質疑量刑過重。桂林市靈川縣人民法院今日(25日)回應極目新聞,此人不僅多次行竊,還有故意傷害犯罪前科,必須嚴厲處罰。

法院公佈消息指,除三次盜竊韭菜售賣之外,6月15日凌晨,被告毛某還到另一名受害人位於上述地點的青豆地裡,偷摘青豆去賣。法院認為,毛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決。

網民律師質疑重刑主義

一邊是只賣了8塊錢的偷割的韭菜,一邊是長達半年的刑期,案值之輕和刑期之長,形成了反差,有網民質疑:如果8塊錢的涉案金額要判半年,那麼那些動輒貪污、受賄幾千萬、上億元的官員,是不是要判出天文數字的刑期?

極目新聞引述北京律師張新年表示,這種情況治安處罰足矣。他指,按照法律的具體條文規定,盜竊罪入罪門檻之一為三次即可,可不考慮具體金額,但辦案機關也應該考慮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較輕,「沒想到有些地方重刑主義離譜到這麼嚴重的地步」。如此用重刑,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不符合法治初心,「是在製造法治事故和災難,給地方形象抹黑」,社會需要的是有溫度而非冰冷機械的法治。

法院回應沒判錯

據極目新聞,法院回復稱關注到了輿情,但盜竊罪的量刑標準,金額和次數是分開的,毛某屬於多次行竊,符合入刑標準。另外,毛某還有故意傷害罪前科,綜合考慮才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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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袁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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