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母親張明杰受賄案 二審維持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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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03/24 18:44

最後更新: 2022/03/24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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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歌手曲婉婷的母親、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杰,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周四(24日)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被告人王紹玉維持判囚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據通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17日一審宣判,認定張明傑單獨受賄500萬元,與王紹玉共同受賄折合9317萬餘元;張明傑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2.3億餘元。

法院對張明傑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紹玉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三百萬元;並對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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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張明傑、王紹玉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全面審查,經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並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張明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另夥同王紹玉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

此外,張明傑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張明傑、王紹玉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

法院表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責任編輯:易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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