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二審維持原判 劉鑫需賠償江母6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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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12/30 15:39

最後更新: 2022/12/3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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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歌母親江秋蓮,與劉鑫(後改名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江母獲賠償共69.6萬元(人民幣,下同),二審受理費10,760元由上訴人劉鑫承擔。

法院經審理,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主要事實作出認定。其中,對於案發當日劉鑫是否勸阻江歌報警、案發當晚劉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劉鑫在案發時是否把公寓房門鎖閉、劉鑫在案發時對江歌受到傷害是否知情,以及兇手陳世峰蓄謀的行兇對象是否為劉鑫,法院均認定一審判決的事實正確。

法院認為,劉鑫作為侵害風險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對救助者江歌負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義務,對江歌遇害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江歌死亡後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劉鑫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適當,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量事發經過、劉鑫的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確定劉鑫承擔496000元的損害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

此外,江母中年喪女,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並在劉鑫錯誤處理和江母的關係中,進一步加劇江母的精神痛苦,確認劉鑫賠償江母2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符合本案實際。

責任編輯 陳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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