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提高居民個人通過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的免申報金額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規則進行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將居民個人通過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免申報金額,從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提高至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
3月23日,為規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文印發),形成《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按規定,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付款時,應通過經辦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所謂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管理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對照目前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調整境內居民機構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涉及資本項目管理、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代發工資類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內的四類業務人民幣收付款間接申報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提高了居民個人通過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免申報金額,從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提高至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
也就是說,對單筆交易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1萬美元)的居民個人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 居民個人申報主體可免填涉外收付憑證(含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中的申報信息。
在需要申報的涉外收付款的數據信息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涉外收付款基礎信息包含對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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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尹航